法释〔2024〕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
(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讲解。
3、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暂停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不是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置。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常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二)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第二十七条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所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倡导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所有些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结婚以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些房地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置。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结婚以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结婚以后家庭一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倡导该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倡导该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一方就夫妻一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倡导由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存活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一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承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不承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父或者母与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爸爸妈妈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置。妈妈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爸爸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第四十五条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爸爸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爸爸妈妈均需要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爸爸妈妈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者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者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四十八条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率可以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按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爸爸妈妈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的,爸爸妈妈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认可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第五十五条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爸爸妈妈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第五十七条爸爸妈妈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需要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九条爸爸妈妈不能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别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别的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手段。